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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基於使用獲得商標權之使用的標準
Sep 22, 2022
根據美國商標法的規定,美國商標權利的歸屬原則係為「使用在先」,意即何申請人先有真誠使用意圖並且投入了使用,則可以優先享有商標權。此時,許多企業的申請人經常就此點產生疑惑,既然美國商標以使用在先確定商標權利的歸屬,那在美國申請商標註冊又是何情況;如果基於使用在先可以優先獲得商標權,此時對商標使用的標準則又是如何認定呢。
美國商標使用與商標註冊的關係,美國在確定商標權利歸屬的基本原則為「商標使用在先」,商標註冊制度係該原則的例外,美國主簿商標註冊證明是表明商標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的初步證明,並且具有推定商標權人為在先使用人的效力,即當申請人提交了商標註冊申請後,則推定申請人在申請日有在先的使用。除非第三人有反對的證據證明,表明其使用在該申請日之前。
誠然,在現實中許多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時或申請日前並未投入實際使用,這也是美國商標申請可以基於意圖使用的原因。但是在商標正式核准前,美國商標局會通知予以一定期限,要求申請人進行商標使用,並提供相對應的使用證據
,
否則不予核准註冊。美國商標局如此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平衡註冊商標需真實投入使用的基本原則。除非第三人提供在先使用證據表示反對,申請商標經核准註冊後,即具有法律上的推定效力。
因此,對於在美國意圖使用的商標,仍應先提交申請註冊,以獲取佔住較早的申請日,其相對是有利的。當然,商標的權利仍在於使用,提交申請註冊後,需在美國市場使用,方能獲得註冊商標權利並維繫商標的生命。
基於使用獲得商標權之「使用」的標準,對於可建立商標權的使用行為,基本的滿足條件係作為商標的使用,意即該標識必須具備商標的區分和識別的作用,以最初的商標使用即可視為最早的商標使用日。一般來說,即使首次使用的量很小,而尚未建立雄厚的銷售量或廣泛的市場認知,但只要是真誠的商業使用,該首次使用即可建立相應的商標權利。
惟
,
倘若遭遇在雙方都有實際使用的案件中,多數法院認為,對使用的考量標準應高於僅以在先使用挑戰註冊商標的情形,而在實務案例中千差萬別,對使用的標準判斷並無統一的標準,在考量是否為「真誠的商業使用」時,則可考量的面向因素可包含:
(1)
消費大眾的認知,尤其是在判斷預先銷售是否可以建立商標權的情形,即透過商標使用行爲,大部分的消費者已將該商標與商品/服務來源建立了對應關係,則該商品/服務的提供者此時較有機會可優先享有商標權;
(2)
首次使用後,是否在合理期間內有連續使用
,
若在首次使用後
,大半年甚至一年以上時間都未再次進行使用,而在此期間其他人進行了善意
、持久的使用,則該首次使用尚難建立商標權;
(3)
首次使用後,使用的範圍、行銷的廣度
,
如在合理期間內,使用的範圍、銷量等並無實質增長,或少量的使用僅爲阻礙其他善意競爭者的市場進入,則亦難以建立商標權;
(4)
首次使用是否具有惡意,如僅是將原商標的標誌中强硬貼上新標,則難謂為善意行為。
綜上所述,在確立商標權的歸屬,仍需結合具體的個案情形權衡及判斷,考量其一方有更真誠的使用意圖,有更廣泛深入的實際使用,更應獲得商標權利,達到建立「真誠的商業使用」標準,所應具備的作用和意義,以維護善意方的真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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