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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標在服務類的使用證據
Jul 06, 2021
商標「使用」是對抗「廢止」的基本要件。按台灣商標法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者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的行為。
 
服務類商標係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爲了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識,所指的服務是指產業爲消費者所提供的具有勞務因素的服務。
 
根據商標的使用,對於服務商標而言,必須是用於商業使用,且所要求的交易文書證據,所涉及的服務項目必須是公開環境中、商業活動中,面對大眾消費者的使用。而一般提供服務需要地域、場所,例如:餐飲服務會在餐廳、餐館、飲食店提供餐飲服務;美容業服務在美容院進行提供服務;產品或設備等維修有專門的維修店;運輸則會有倉儲地等,因此,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租賃合約等證明在某地域實際營運該項服務。再者,在實際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相關大眾消費者會在服務場所接觸到該商標,而服務的使用證據大部分多會以刊載物的方式呈現,例如:標示有服務商標的招牌;提供服務的場所;提供服務的工具;標示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的服務周邊用品;標示有服務商標的發票、收據、經銷合約等商業交易證據;廣告或其他宣傳用品;爲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宣傳品等。最後,在相關消費者收獲了相對應的服務之後,會支付服務商標權人相關的服務費,或者對服務進行反饋。故,服務類商標使用的對象是無形的服務,是向他人提供服務的形式,具有一個完整的流程,證明在提供服務之前,提供服務中,以及提供服務之後對商標的使用,因此服務商標的證據更加重視是否能够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以能證明所提供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爲真實使用。

​商標和特定服務之間的關係,必須透過服務商標權人不斷的進行商業上使用加以證明,故,服務類商標的實際使用就是將特定商業標識與特定服務建立聯繫的動態過程,現今社會產業大多會將商品與服務一體化加强保護策略,特定服務則必須透過有形的證據證明無形的服務,提醒一定要符合關聯性及真實性,在審查服務類商標使用證據上尤為重要。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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